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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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 | --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2022-07-04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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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22-07-04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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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吉0104执1057号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吉林省长春金程支行的账户42002235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16 |
2 | 其他 | (2014)敦民初字第1099号 | 被告 | 原告: 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 被告: 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50 | 准许原告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89元,由原告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负担。 ...更多 | 2014-07-17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敦民初字348号 | 被告 | 原告: 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 被告: 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16587.5 | 被告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质保金16537.5元及质保金迟延给付的利息款(利息从2010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02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52元由被告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19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敦执字第6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3)敦民再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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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7)吉0104民初3747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秋可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