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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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无执字第00894-2号 | 被执行人 | - | 45857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无为县无城污水处理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8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02 |
2 | 合同纠纷 | (2015)无执字第00894-1号 | 被执行人 | - | 45857 |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无为县无城污水处理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8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02 |
3 | 合同纠纷 |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2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无为县无城污水处理厂 | 44817 | 一、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S某某施工的"污水厂无仓路拆迁安置小区2#楼工程"工程价款人民币44817元;
二、被告无为县无城污水处理厂在欠付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污水厂无仓路拆迁安置小区2#楼工程"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原告S某某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入此账号:154××3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无为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建安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