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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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16民终206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2324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2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721民初1134号 | 被告 | 原告: 驻马店双元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淮阳县伟坤盛世食品有限公司 | 17445.8 | 被告淮阳县伟坤盛世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双元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7445.8元及利息(利息以1744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01 |
3 | 合同纠纷 | (2021)豫1603民初15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淮阳县伟坤盛世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 | 36394 | 被告淮阳县伟坤盛世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3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下欠工程款363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9.43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6079.58元,
被告淮阳县伟坤盛世食品有限公司承担259.8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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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豫16民终2068号 | 被上诉人 | -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
2 | 其他 | (2021)豫1721民初1134号 | 被告 | 原告: 驻马店双元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淮阳县伟坤盛世食品有限公司 | 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