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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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苏0623民初211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如东县曹埠镇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东县曹埠镇堤南社区经济合作社 | 196000 | 一、被告如东县曹埠镇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原告G某某工程款19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210元,被告曹埠镇堤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更多 | 2019-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