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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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开民初字第6778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中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顺鸿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55300 | 一、被告重庆顺鸿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州中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的租赁费四万七千七百三十四元六角二分,并支付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钢管每天每米零点零一元、扣件每天每套零点零一元支付未退物资的租赁费。
二、被告重庆顺鸿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中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钢管一百零九十六点九米、扣件七千九百八十五套、竹架板四百块,不能退还的,按钢管每米十五元、扣件每套五元、竹架板每块二十八元赔偿。
三、驳回原告郑州中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零六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零三元,由原告郑州中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被告重庆顺鸿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零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