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石文峰
91411302597648968C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阳市溧河乡袁老家村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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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2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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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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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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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罚款50.00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地方税务局
2018-01-03
宛城地税简罚〔2018〕3号
2
其他违法
其他
罚款100.00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地方税务局
2017-10-25
宛城地税简罚〔2017〕1003号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宛水许准﹝2021﹞73号
新标准
取水许可决定书
同意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办公、绿化用水。
2021-05-13
2026-03-31
南阳市水利局
2
旧标准
--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按资质证书核定等级开展经营活动)*
--
2012-06-20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
3
旧标准
--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按资质证书核定等级开展经营活动)*
--
--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
4
(宛城税)许变准字﹝2021﹞第(1)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6-1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
5
4.11300000027269E14
旧标准
--
变更内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
2099-12-31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
6
宛水许准2021073号
新标准
取水许可决定书
同意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办公、绿化用水。
2021-05-13
2026-03-31
南阳市水利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1302民初7431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寅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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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2
--
(2022)豫1302民初2504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16000
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6000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26日按照年利率3.7%支付利息,自2022年2月27日起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被告G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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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0391民初192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58632.6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863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5863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元,由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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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302民初8567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3.00元,由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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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3民终3454号
原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27元,由上诉人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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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302执495号
其他
-
--
--
2021-03-0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303民初630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鑫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D某某,G某某
3702250
准许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9元,(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18209元)由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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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3民辖终16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8-1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1302民初535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河南永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95800
准许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此业无正文)
...更多
2019-06-2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1328民初4653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157064.6
一、M某某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706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30%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001元,由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3-02

开庭公告 2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豫1303民初11102号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2
--
--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市建筑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3
--
--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市建筑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4
--
--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11
5
--
--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6
--
--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南阳一分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7
--
--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3-12-14
8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9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19
10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3-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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