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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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581民初1899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博山摆线机械厂 被告: 林州市天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13000 | 一、被告林州市天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博山摆线机械厂货款1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38元,由被告林州市天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原告山东博山摆线机械厂负担10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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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581民初1899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博山摆线机械厂 被告: 林州市天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