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鲁0305执154号 | 申请人 | - | 230000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明祥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23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明祥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