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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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3)鲁0304财保310号 | 申请人 | - | 12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4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博山强源机械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