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注销 华中
祝长国
160万元人民币
-
新乡市北干道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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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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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420号
被上诉人
-
601553.48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 二、H某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467874.93元(含已支付的160135元),由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133678.55元;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3元,由L某某负担3338元,由H某某、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344元,由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2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1元,由L某某负担3364元,由H某某、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387元,由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2340元。为简便结算手续,H某某、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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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9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420号
被上诉人
-
601553.48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二、H某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467874.93元(含已支付的160135元),由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133678.55元;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3元,由L某某负担3338元,由H某某、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344元,由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2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1元,由L某某负担3364元,由H某某、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387元,由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2340元。为简便结算手续,H某某、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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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9
3
其他
(2010)红民一初字第48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H某某
564724.22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H某某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L某某439229.95元(扣除H某某先行支付的160135元,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H某某再支付原告L某某279094.95元);被告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125494.2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H某某、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3元,由被告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8252.25元,由被告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2750.75元。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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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1
4
其他
(2010)南民一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
-
67280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法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退还上诉人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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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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