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企业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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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于各种目的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的。 | 暂停供应商获得响应并推荐作为成交候选人资格及其推荐作为成交人资格(1年) | 2023-06-29 | 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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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JZ安许证字﹝2013﹞12000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 2021-12-31 | 2025-03-18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3212HLSPJ011)登字﹝2024﹞第01230024号 | 登字 | 登字 | 2011-07-28 | 2099-12-31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
3 | 高港交道许字﹝2020﹞00044号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 2020-06-10 | 2024-06-09 | 泰州市高港运输管理所 | |
4 | (3212HLSPJ011)登字﹝2024﹞第01190078号 | 登字 | 登字 | 2011-07-28 | 2099-12-31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
5 | (ggspj0013)公司变更[2018]第06150008号 | -- |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核准 | -- | -- |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6 | (ggspj0013)公司变更[2018]第04100005号 | -- |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核准 | -- | -- |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7 | 空 | -- |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核定、增项、延续) | -- | 2099-12-31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
8 | ﹝GGSPJ0011﹞公司变更﹝2020﹞第06090008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1-07-28 | 2099-12-31 |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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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苏09民终4169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11-11 |
2 | 其他 | (2020)苏1283民初112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2375.44 | 一、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W某某12375.44元。
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584,由W某某负担370元(已交),由恒强公司负担1214元(此款W某某已垫付,恒强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30 |
3 | 合同纠纷 | (2019)苏0902民初4385号 | 原告 | 原告: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张旭 | 29048469.59 | 一、被告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18830.56元,并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808.47元。
三、被告Z某某对被告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4518830.56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红豆杉文化森林公园别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13元,由被告盐城古河之恋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本院,原告预交的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05-28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民初350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J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4-20 |
5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民初35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被告: 泰州悦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正权,鞠志勇,H某某 | 512873.93 | 一、被告泰州悦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截止2020年1月1日的利息5373.93元,并给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7500元;
二、被告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H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向被告泰州悦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28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人民币12148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03 |
6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民初350号 | 被申请人 | - | 54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悦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H黄惠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3-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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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 被告: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3-10-16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苏1283民初7182号 | 被告 | 原告: 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 被告: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3-10-16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苏1283民初7182号 | 被告 | 原告: 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 被告: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3-09-18 | |
4 | 合同纠纷 | (2023)苏0117民初3573号 | 原告 | 原告: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联实铭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
5 | 合同纠纷 | (2023)苏0117民初3573号 | 原告 | 原告: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联实铭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
6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3)苏1203民初1874号 | 其他 | -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6-28 | |
7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3)苏1203民初1874号 | 其他 | -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
8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3-03-13 | |
9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苏1283民初3244号 | 原告 | 原告: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惠生(泰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3-03-13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1202民初2879号 | 被告 | 原告: 泰州市恒丰干拌砂浆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