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范彦平
91130100662224716M
26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江西省更多(6)
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北礼让街西综合楼411室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文物保护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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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30622000000057
新标准
登记
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施工;古建筑设计咨询;苗木、仿古砖瓦销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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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30
2099-12-31
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2
132140042112121Z100003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2022-01-03
2025-01-0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1301000382212301Z100002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2022-01-03
2025-01-0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冀0634民初8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严同合,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Y某某对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2021-03-15
2
合同纠纷
(2014)海民初字第1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22400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22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保全费276元,共计718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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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3
合同纠纷
(2014)海民初字第15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56291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5629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元,保全费650元,共计2063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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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4
合同纠纷
(2014)海民初字第15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57800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57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保全费660元,共计2036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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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5
合同纠纷
(2014)海民初字第15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35640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356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元,保全费436元,共计1277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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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6
合同纠纷
(2014)海民初字第15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192580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1925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8元,保全费1613元,共计6191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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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阳县人民法院
2021-02-2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2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29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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