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包文杰
913205006081963206
60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14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3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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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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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高新社医校许准字﹝2021﹞0172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2021-11-15
2025-07-11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
2
苏虎市监特设准〔2019〕第0717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19-08-19
2099-12-31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苏虎市监特设准﹝2021﹞第0138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1-02-20
2099-12-31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苏高新)社(医校)许准字﹝2023﹞0234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
2023-12-18
2025-07-11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
5
(苏高新)社(医校)许准字﹝2023﹞0015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
2023-01-20
2025-07-11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
6
苏虎市监特设准〔2019〕第0718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19-08-19
2099-12-31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虎商初字第0433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75500
一、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5年11月12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0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另外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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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2
合同纠纷
(2015)虎民初字第0664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
214364.32
一、原告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6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承租的苏州高新区嵩山路145号内的机加工车间东侧分隔出部分厂房及场地内迁出,并将承租厂房及场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的租金111548.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1548.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解约违约金102816元。 四、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7元/平方米/月计算)。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4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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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虎商初字第0433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6-02-05
2
--
(2015)虎商初字第0433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5-11-12
3
--
(2015)虎商初字第0433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煌昊涂装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5-0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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