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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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82号 | 原告 | 原告: 当涂县总工会 被告: L某某 | 150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所承租的当涂县姑孰镇东大街125号二楼整层及一楼门面一间予原告当涂县总工会。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当涂县总工会15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