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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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8〕川3401执159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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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川3401执1591号 | 2018-11-05 | (2018)川3401民初942号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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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2)川3401民初18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N某某 被告: 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4011200 | 一、被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N某某代偿款401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00元,由被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22-07-1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川3401民初5629号 | 原告 | 原告: 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H某某,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5600000 | 一、被告Z某某、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9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0.00元,减半收取计25500.00元,由被告Z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7 |
3 | 其他 | (2021)川34民终20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上诉人L某某、N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14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3401民初2282号 | 原告 | 原告: 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H某某,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5600000 | 准许原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00.00元,减半收取计25500.00元,由原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1-29 |
5 | 合同纠纷 | (2019)川01民初3534号 | 被告 | 原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华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西昌瑞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5-31 |
6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川01财保87号 | 被申请人 | - | 35640000 | 对被申请人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64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09-12 |
7 | 合同纠纷 | (2018)川3401民初942号 | 被告 | 原告: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玮,X某某,王雪松 | 20144700 | 一、被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1000万元和借期内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25日,按月利率8‰计算)以及逾期后的利息及复利(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凉山州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有房产(产权证号:西房权证西昌字第××号、西房权证西昌字第××、西房权证西昌字第××),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最高额1000万元内抵押保证责任,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实现债权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四、被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人费144700元;
五、驳回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60元,减半收取计50380元,由被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在履行以上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18-05-28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3401民初1259号 | 被告 | 原告: 凉山州鑫瑞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313550 | 限被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凉山州鑫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3550.00元。
驳回原告凉山州鑫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9.00元,减半收取计3274.50元,由被告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18-05-04 |
9 | 其他 | (2018)川71执9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H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4-08 |
10 | 其他 | (2018)川71执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川71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4-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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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川01民初3698号 | 被告 | 原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华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西昌瑞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
2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川01民初4597号 | 第三人 | 原告: 凉山华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
3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川01民初4597号 | 第三人 | 原告: 凉山华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1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川01民初3698号 | 被告 | 原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华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西昌瑞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6 | |
5 | 合同纠纷 | (2018)川3401民初1259号 | 被告 | 原告: 凉山州鑫瑞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市固业建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18-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