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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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114308870790B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14-09-23 | 2024-09-22 |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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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黔0524民初15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2-22 |
2 | 合同纠纷 | (2018)黔27民终2423号 | 被上诉人 | - | 40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上诉人贵州众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13 |
3 | 其他 | (2018)黔2732民初774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众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 | 12000000 | 一、限被告贵州众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履约金4000000元;
二、限被告贵州众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4000000元工程履约金为基数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还清4000000元工程履约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被告P某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00元,已减半收取24100元,由原告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820元,由被告贵州众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承担19280元,与前述款项一并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6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黔0111民初3272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600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从2016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7-07-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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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黔2732民初340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2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9)黔0524民初15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2019-02-22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黔2732民初774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斐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众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8-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