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务局

正常 东北
郭喜春
11211300001200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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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辽1302执恢51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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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2
其他
(2021)辽1302执1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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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3
其他
(2021)辽1302执1089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2021)辽1302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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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4
其他
(2021)辽1302执108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辽1302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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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5
其他
(2021)辽1302执1090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2021)辽1302执10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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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6
其他
(2021)辽1302行审2号
申请人
-
--
对朝阳市水务局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朝水罚字[2020]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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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7
其他
(2020)辽13民再120号
被告
-
442465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W某某死亡赔偿金215915元、丧葬费10626元、精神损失费的50000元,合计276540元; 三、上诉人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W某某死亡赔偿金129549元、丧葬费6375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165924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W某某负担642元,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担385元,W某某负担2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预交1518元W某某预交500元),由W某某负担1009元,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担606元,W某某负担403元,朝阳市Y某某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36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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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8
其他
(2020)辽1302行审30号
申请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朝阳市水务局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朝水罚字[2020]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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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9
其他
(2020)辽1302行审31号
申请人
-
--
对朝阳市水务局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朝水罚字[202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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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10
其他
(2020)辽1302民再7号
被申请人
-
462465
一、原审被告朝阳市Y某某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审原告W某某死亡赔偿金3171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合计407157元; 二、被告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对上列款项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内赔偿原审原告W某某死亡赔偿金453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55308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原审被告朝阳市Y某某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1156元,由原审被告W某某负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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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辽13民再120号
被上诉人
-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1
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辽13民再120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1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辽13民再49号
原告
原告:
朝阳市水务局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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