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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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黑04民终104号 | 上诉人 | - | 21600 |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2018)黑042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
二、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绥滨县永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返还热能损耗费18,000.00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400.00元、阀门井安装费1,200.00元;以上合计21,600.00元;
三、驳回绥滨县永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1.43元,由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2.00元,绥滨县永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569.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43元,由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2.00元,绥滨县永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569.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