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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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川1702民初3148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29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川1703民初2700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 被告: H某某,达州佳境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 | 361596.82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的损失113877.4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的损失246750.4元,共计360627.82元。
二、医疗费自费药品969元,由五原告负担193.8元,由被告达州佳境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负担775.2元。
案件受理费3957元,由五原告负担791.4元,由被告达州佳境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负担31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