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东北民营企业
鲁业本
912205017325883561
5002.069万元人民币
山东省
梅河口市新华街99号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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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85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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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43029
(2023)吉05执194号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5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220501732588356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土木建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2-01-07
2099-12-31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2024-03-12
2024-03-12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梅税)许变准字﹝2019﹞第(10057)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2-1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裁判文书 28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5民终74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9元,由上诉人辉南县非凡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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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2
--
(2023)吉0622民初389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Y某某,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200
1.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M某某工程款202200元及利息(以2022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工程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Y某某上述工程款的给付向M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Y某某、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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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3
--
(2023)吉05民终20号
第三人
-
956361
一、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二、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W某某工程款888573元及利息(以88857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给付完毕时止);三、驳回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071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19303元;由被上诉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负担127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88元,上诉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预交20988元,由(已交纳)上诉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负担10988元,由W某某负担10000元,上诉人W某某预交468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40000元,由被上诉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负担6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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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4
其他
(2023)吉0502执56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吉050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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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5
其他
(2023)吉0681民初38号
被告
原告:
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按临江市土地整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2023-01-10
6
其他
(2022)吉0524执95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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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7
合同纠纷
(2022)吉0581民初2967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正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65813
被告吉林正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265,813元,并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工程款给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元(已减半),由被告吉林正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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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8
其他
(2022)吉05民终132号
被上诉人
-
2013666.31
一、维持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4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4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辽源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13666.31元。 四、驳回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341元,反诉费38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15.00元,由辽源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260元,由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4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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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9
其他
(2022)吉0523执632号
被执行人
-
--
本案执行结案
2022-05-26
10
合同纠纷
(2022)吉0502执1506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4-26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G某某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9
2
执行文书、拍卖
等借款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等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9
3
人民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健龙印刷包装厂、Z某某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015-11-10
4
执行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23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5-24

开庭公告 8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502民初6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2
--
(2024)吉0502民初6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3
--
(2024)吉0502民初384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4
--
(2024)吉0502民初38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5
--
(2024)吉0502民初37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6
--
(2024)吉0502民初1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7
--
(2024)吉0622民初39号
被告
原告: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2024-03-12
8
--
(2024)吉0622民初39号
被告
原告: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2024-03-12
9
--
(2024)吉0622民初39号
被告
原告: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2024-03-12
10
--
(2024)吉0622民初39号
被告
原告: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2024-0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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