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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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2019-01-01 | 龙地直〔2004〕0009482550623 | |
2 | 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2019-01-01 | 龙地直〔2004〕000948285790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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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9)浙1181执1135号之十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浙1181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1-13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浙11民终145号 | 被告 | - | 333333 | 准许上诉人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150元,由上诉人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7-09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8)浙1181民初163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2999997 | 一、被告Y某某、Z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99999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九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Y某某、Z某某、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15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8)浙1181民初107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3000000 | 准许原告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6-12 |
5 | 合同纠纷 | (2018)浙1181民初116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被告: 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季宇虎,L某某,J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 | -- |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5-18 |
6 | 追偿权纠纷 | (2018)浙1181民初79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4-12 |
7 | 其他 | (2017)浙1181民特475号 | 被申请人 | - | 3293200 | 一、对被申请人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茂新华龙郦都8幢第2层02室的不动产[浙龙国用(2009)字第0433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3283200元、相应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对上述第一项抵押物及(2017)浙1181民特476号案件中的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总额不得超过编号为2015年L某某借字4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L某某借字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对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即截至2017年10月24日,本金705000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元)。
申请费16801元,由被申请人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更多 | 2017-11-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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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Y某某、Z某某、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2018-11-2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Y某某、Z某某、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2018-07-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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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8)浙1181民初163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Y某某,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2018-10-09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8)浙1181民初163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2018-09-25 |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8)浙1181民初107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浙江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2018-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