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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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2000000096325 | 空 |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安装、维修;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劳务派遣。 | 2015-09-18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粤中核变通内字﹝2022﹞第44200022202288171号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章程;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2012-03-14,变更后内容:-1;变更事项:住所变更,变更前内容: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7号115卡商铺,变更后内容:中山市港口镇工业大道63号D栋3楼301; ...更多 | 2022-03-01 | 2099-12-31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中山港口税)许准字﹝2020﹞第(250)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7-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 | |
4 | 空 | 空 |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安装、维修;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劳务派遣。 | 2015-09-18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粤中核变通内字﹝2021﹞第44200022111301678号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前内容: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安装、维修;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后内容: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销售;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章程; ...更多 | 2021-12-01 | 2099-12-31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粤中)登字﹝2022﹞第44200012200074204号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事项:投资人的出资额备案,变更前内容:冉加会 80.000000万;王康生 120.000000万,变更后内容:王菲 500.000000万;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章程; 变更事项:公司类型变更,变更前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后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变更事项:董事、经理、监事备案,变更前内容:冉加会(监事);王康生(经理,执行董事);,变更后内容:王菲(执行董事,经理);冉雪梅(监事);; 变更事项:负责人变更,变更前内容:王康生,变更后内容:王菲; 变更事项:联络员信息备案,变更前内容:王康生,变更后内容:王菲; 变更事项: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前内容:200万元,变更后内容:500万元;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变更前内容:冉加会;王康生,变更后内容:王菲; ...更多 | 2022-05-16 | 2099-12-31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粤建许质准﹝2022﹞2176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2022-04-02 | 2025-04-02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002023111701334104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延续 | 2023-12-26 | 2028-12-26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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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0)桂0109执保114号 | 被申请人 | - | -- | -- | 2020-05-07 |
2 | 其他 | (2017)粤2071民初1060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 | -- | 2017-07-18 |
3 | 票据纠纷 | (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 上诉人 | - | 247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07 |
4 | 其他 | (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18号 | 被告 |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新安轧钢厂 被告: 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247000 | 被告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新安轧钢厂支付支票金额247000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支票金额247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3元(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新安轧钢厂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新安轧钢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09 |
5 | 合同纠纷 | (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5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4-07-01 |
6 | 合同纠纷 |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01474 | 一、被告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租金等费用448237元;二、被告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448237元为基数按照每月千分之三从2013年6月8日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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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0)桂0109民初786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康华建筑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W某某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
2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 上诉人 | -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