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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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2019-07-10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2018-07-10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2018-06-13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2017-11-07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17〕京0101执9297号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2017-07-11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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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6-13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 |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11-07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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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13180737286 | 营业执照 | 北京佳境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2014-10-22 | 2034-10-2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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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京0101执929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280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6-13 |
2 | 合同纠纷 | (2016)京0101民初7616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 被告: 北京佳境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398703 | 一、解除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与被告北京佳境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北京佳境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支付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的房屋租金三十九万二千三百八十六元五角;
三、被告北京佳境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电费、线路维护费和电话费六千三百一十七元五角五分;
四、驳回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5元,由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负担2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佳境昌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7-20 |
3 | 合同纠纷 | (2016)京0101民初7616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 被告: 北京佳境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398703 | 一、解除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与被告北京佳境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北京佳境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支付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的房屋租金三十九万二千三百八十六元五角;
三、被告北京佳境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电费、线路维护费和电话费六千三百一十七元五角五分;
四、驳回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5元,由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负担2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佳境昌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