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晨成工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兵
91370305696881941C
50万元人民币
-
淄博市临淄区一诺路中段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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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5民初157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淄博晨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130000
解除对被告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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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5民初157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晨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126293.05
一、被告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晨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16293.05元及经济损失(以1162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3.8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淄博晨成工贸有限公司质保金10000元,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被告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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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5执保31号
申请人
-
130000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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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5民初157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晨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130000
冻结被告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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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晨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2-03-18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晨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2-03-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5民初157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晨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深发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2-0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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