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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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1000 | --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2018-10-29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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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2民终3799号 | 被上诉人 | - | 2569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30 |
2 | 其他 | (2018)鲁0305执恢569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29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鲁0305民初46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29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06-25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581民初26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779127.38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Z某某12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赔偿给原告Z某某261513.69元,合计赔偿给原告Z某某383513.69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Z某某121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4511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负担3418元,原告Z某某负担1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02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581民初26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W某某,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 | -- | 准许Z某某撤回对W某某、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 2018-04-19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鲁0781初1254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W某某,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 148530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G某某损失143530元;
二、被告W某某、荣海、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连带赔偿原告G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64元,由被告W某某、荣海、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负担3256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被告W某某、荣海、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13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1282民初3307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 被告: 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G某某 | 337514.95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337514.9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的60000元已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3元,减半收取5831.5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负担2542元,原告D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负担32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15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鲁0305民初332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29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2017-10-26 |
9 | 其他 | (2017)鲁0305执118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8-25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浙1023民初289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P某某,P某某 被告: M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J某某,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 267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P某某、P某某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36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P某某、P某某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139953.75元;
三、被告M某某赔偿给原告W某某、P某某、P某某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256581.88元;
四、原告W某某、P某某、P某某返还给被告J某某26700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P某某、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四项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0元,由原告W某某、P某某、P某某负担3400元,被告M某某华负担1155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负担2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6-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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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2018-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