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武振
913713020757878210
500万元人民币
-
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泉口村东南700米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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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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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于2014年6月开始,占用位于兰山区李官镇泉口村村南国有建设用地5800平方米(合8.7亩)建设污水处理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与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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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87000元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6-05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0〕106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临兰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
原告:
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
被告:
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7283
一、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工期延误违约金227283元; 二、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花费的鉴定费1290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自行负担; 三、驳回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8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负担16300元,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负担4280元,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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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2
其他
(2015)临兰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
原告:
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污水处理厂
被告:
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00000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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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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