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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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黔2728执863号 | 申请人 | - |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1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黔2728民初577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斛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 | 730000 | 一、被告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斛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柒拾贰万元(¥720000.00);
二、被告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以本金7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2月21日起,支付原告贵州斛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息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斛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伍仟陆佰元(¥5600.00);
四、被告D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80.00元,减半收取7440.00元,由被告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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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黔2728民初577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斛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 | 罗甸县人民法院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