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2024-04-24 | 2024-04-24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许可证编号22080102008 | -- | 承装五级 | -- | 2099-12-31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2)吉0721执1862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10-28 |
2 | 合同纠纷 | (2022)吉0721民初3232号 | 原告 | 原告: 前郭县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 | 1610000 | 一、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上电工程款80.5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以80.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前郭县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4元,本院减半收取7612元,由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9-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吉0721民初3232号 | 原告 | 原告: 前郭县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9-08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吉0721民初3232号 | 原告 | 原告: 前郭县江南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塔拉乡大什门村民委员会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