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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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沪浦市政城占决字[2019]第2号 | 关于汇亚大厦改造项目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同意申请单位占用陆家嘴环路人行道66.9*1.5平方米。占用期限为25天。占路单位应完善交通组织方案,在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指导下占路。临时占路期间,占路单位应做好路面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到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 ...更多 | 2019-01-25 | 2099-12-31 |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 |
2 | 沪浦市政城占决字[2018]第6号 | 关于汇亚大厦外部改造项目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同意该公司(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因汇亚大厦外部改造项目占用陆家嘴环路人行道共107平方米,时间为21天。详见占路许可证补充。占路单位应完善交通组织方案,在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指导下占路。临时占路期间,占路单位应做好路面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到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 ...更多 | 2018-03-09 | 2099-12-31 |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 |
3 | D231524469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 |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三级 ...更多 | 2020-07-03 | 2025-07-02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4 | 沪浦市政城占决字[2018]第30号 | 关于汇亚大厦改造项目室外景观及雨篷改造工程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同意申请单位的占路申请,占用陆家嘴环路汇亚大厦钱人行道,66.09*15平方米。占用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占路单位应完善交通组织方案,在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指导下占路。临时占路期间,占路单位应做好路面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到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 ...更多 | 2018-11-19 | 2099-12-31 |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 |
5 | D231234372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 | 专业承包电子和智能化工程二级,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二级 | 2020-09-18 | 2025-07-02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6 | (沪)JZ安许证字﹝2016﹞015146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 | 建筑施工 | 2021-11-09 | 2024-11-08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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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120执412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3-06-25 |
2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7469号之四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2-05 |
3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1819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346160 | 解除对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46,1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1-16 |
4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1819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621500 | 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00元;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以30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2.42元,减半收取计3,246.21元,财产保全费2,250.80元,均由被告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30 |
5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7469号之三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8-24 |
6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7469号之二 | 申请人 | - | 342300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423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232元,由申请人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5-28 |
7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746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恢复审理 | 2022-05-24 |
8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7469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22-04-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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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1819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2-09-29 | |
2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746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2-08-12 | |
3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民初746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2-07-27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2民初2012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