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农业农村局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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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赣0821执128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赣0821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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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2
合同纠纷
(2020)赣08民终1483号
被上诉人
-
42395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16.48元,由上诉人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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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3
合同纠纷
(2020)赣0821民初2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县敖城镇人民政府,吉安县农业农村局
4194206.66
一、被告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283025.9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383025.90元。 二、被告吉安县敖城镇人民政府、被告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3811180.76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2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29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45元,被告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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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4
--
(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57号
第三人
-
5000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Y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W某某尚欠的工程款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2425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1940元,被上诉人Y某某、L某某负担4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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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赣0821民初1506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吉安县浬田镇人民政府,赣州佳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2-06-14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赣08民终1483号
被上诉人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9
3
--
(2020)赣0821民初2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吉安县敖城镇人民攻府,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0-03-16
4
--
(2020)赣0821民初2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吉安县敖城镇人民攻府,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0-02-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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