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安市供电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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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西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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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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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黑1084民初7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安市新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安市供电分公司,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城区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
准予原告L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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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2)黑1084民初12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安市供电分公司
155400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安市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Z某某赔偿款15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165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650元,由被告供电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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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2)黑1084民初12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安市供电分公司
125900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安市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L某某赔偿款12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950元,由被告供电公司负担5409元,原告L某某负担5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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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2)黑1084民初2004号
被告
原告:
孟某云
被告: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安市供电分公司
--
一、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安市供电分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给付原告孟某云财产损失赔偿金共计773元; 二、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云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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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黑1084民初92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安市供电分公司,宁安市海浪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
--
准许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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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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