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敏伟
91420222573719514B
2500万元人民币
-
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
阳新县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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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黄阳国税 许准 〔2016〕 50080 号
新标准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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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2099-12-31
湖北省阳新县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鄂0281执44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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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鄂0281民初4387号
原告
原告:
阳新县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H某某
713170
被告X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阳新县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货费356585.00元,并支付按本金356585.00元以月利率2%标准从2016年3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061.00元,由被告X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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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鄂0281民初3569号
原告
原告:
阳新县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准许原告阳新县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966元,由原告阳新县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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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鄂0222民初1892号
原告
原告:
阳新县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新县人民法院
2019-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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