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德庆央宗
913402225689644276
21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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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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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13
〔2020〕浙0109执2192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浙0109执2192号
2020-04-13
(2019)浙01民初396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变更
--
2099-12-31
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3402225689644276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德庆央宗 注册资本:21000 企业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超白玻璃、浮法玻璃、LOW-E中空玻璃、防火玻璃、防弹玻璃、夹胶玻璃的生产、销售,生态环保装饰材料的生产、销售,电瓶、电动车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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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5
2099-12-31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执219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浙0109执21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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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2
合同纠纷
(2019)浙0109执3503号之十一
被执行人
-
--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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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0222执恢6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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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繁执字第00790-1号
申请人
-
--
冻结被执行人肥东恒达玻璃经营部及业主颜磊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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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繁执字第00790-1号
申请人
-
165000
扣划被执行人肥东恒达玻璃经营部及业主颜磊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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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6
其他
(2015)繁执字第00832号
申请人
-
--
准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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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83-3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对被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相应银行的存款合计250000元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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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83-2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0920
准予原告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3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84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2015-09-01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83-1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50000
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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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3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安彩玻璃有限公司
134259.87
被告上海安彩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34259.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63元(原告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上海安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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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民初39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被告: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83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
2015-09-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35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肥东恒达玻璃经营部
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
2015-05-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3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安彩玻璃有限公司
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
2015-0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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