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竹海镇逍遥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张再银
91511500093173380C
2000万元人民币
-
宜宾市长宁县竹海镇集贤村双溪组1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4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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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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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江安县人民法院
2019-07-11
〔2019〕川1523执66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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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0-10-09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川1523执668号
2019-07-11
(2017)川1523民初964号
江安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川1523执66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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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2
合同纠纷
(2019)川1523执66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Z某某、Y某某所有位于长宁县的住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Z某某、Y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Z某某、Y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Z某某、Y某某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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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3
合同纠纷
(2019)川1523执668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Y某某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Z某某所有的红旗牌川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Z某某、Y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Z某某、Y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车辆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Z某某、Y某某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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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4
其他
(2017)川1523民初96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竹海镇逍遥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再银,Y某某,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9537656.31
一、被告宜宾竹海镇逍遥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0元及截止于2017年5月8日尚欠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371056.31元,共计8371056.31元。被告Z某某、Y某某、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质押的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14***015账户内的保证金1166600元优先用于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97元,由被告宜宾竹海镇逍遥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Y某某、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四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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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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