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1-31 |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3-03 |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3-13 |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10-19 |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4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4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10000276)公司变更[2017]第10190004号 | -- | 变更核准 | -- | 2058-12-24 |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扬国税广许准字〔2018〕第614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4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4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4 | 扬国税广许受字〔2018〕第410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4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4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5 | (321010000663)登字﹝2023﹞第11200009号 | 登字 | 登字 | 2008-12-25 | 2058-12-24 | 扬州市行政审批局 | |
6 | (10000276)公司变更[2017]第10230002号 | -- | 变更核准 | -- | 2058-12-24 |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苏1003执恢735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2-28 |
2 | 其他 | (2019)苏1003行审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邗江区应急管理局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扬邗)安监罚[2018]GK—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6-11 |
3 | 其他 | (2016)苏1112民初1608号 | 被告 | 原告: 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盛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盛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7-1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江宁商初字第2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000 | 被告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京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债权损失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星强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三和公司垫付,被告星强公司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76)。 ...更多 | 2014-06-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4-07-1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4-03-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微山湖漕运文化旅游开发(山东)有限公司,微山县南阳供销合作社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3-0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鲁0826民初175号 | 原告 | 原告: 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微山县南阳供销合作社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2-11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苏1003民初5360号 | 原告 | 原告: 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
4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苏1081民初496号 | 原告 | 原告: 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2019-03-05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江宁商初字第0002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4-06-23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江宁商初字第0002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星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4-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