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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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11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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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11-11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4-05-09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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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10190917612421180 | 330110190917612421180 | 杭州林家建材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9-18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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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浙台商终字第57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上诉人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0-14 |
2 | 其他 | (2014)台仙商初字第477号 | 被告 | - | 321888.14 | 一、驳回原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被告杭州林家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1888.14元,并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94元,由反诉被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更多 | 2015-05-12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0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瑜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林家建材有限公司,C某某 | 10000 | 准予原告杭州瑜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瑜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07-05-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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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浙台商终字第0057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林家建材有限公司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