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刘晓明
914401066640083201
1505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3201室(部位:自编3206-3211单元)(仅限办公)
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施工劳务资质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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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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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6201608110094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2
06202108020121
新标准
通知书
名称变更,章程备案
2007-06-25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6201911250282
新标准
通知书
章程备案,注册资本(金)变更
1999-06-15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4
06202107080164
新标准
通知书
名称变更,章程备案
2007-06-25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06201806130695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6
06202010271560
新标准
通知书
经营范围,章程备案
2007-06-25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7
穗建筑许天﹝2023﹞442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延续
2023-12-20
2028-12-20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8
06202210090891
新标准
通知书
章程备案,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2007-06-25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06201710110008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0
粤GA585号
新标准
叁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叁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修资格
2023-09-30
2025-09-29
广州市公安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13执284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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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2
--
(2023)粤0113执284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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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3
--
(2023)粤0113执284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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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4
--
(2023)粤0113执284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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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5
合同纠纷
(2022)粤0113民初1677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13741
一、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137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3741元为本金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22748.2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未预交或预交金额少于应承担金额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的,本院立案执行。当事人预交金额多于应承担金额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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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6
合同纠纷
(2022)粤0113民初16773号
原告
原告:
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21898
一、解除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本案的《采购合同》;二、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321898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8元,由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未预交或预交金额少于应承担金额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的,本院立案执行。当事人预交金额多于应承担金额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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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7
合同纠纷
(2022)粤0113民初16772号
原告
原告:
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4437
一、解除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本案的《采购合同》;二、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044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4437元为本金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10443.7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未预交或预交金额少于应承担金额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的,本院立案执行。当事人预交金额多于应承担金额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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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8
合同纠纷
(2022)粤0113民初16771号
原告
原告:
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46914.84
一、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46914.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6914.84元为本金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24691.48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4元,由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未预交或预交金额少于应承担金额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的,本院立案执行。当事人预交金额多于应承担金额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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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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