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

该单位已注销 华东
12360700787272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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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崇义县南新路268号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共1类资质,分别是公路养护从业资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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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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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崇义税一分局)许准字﹝2020﹞第(32)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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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崇义县税务局
2
制作日期:2020-07-22;文书字轨:(崇义税一分局)许准字﹝2020﹞第(32)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07-2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崇义县税务局
3
赣林许受字(2019)2010号
新标准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崇义县G357东泸线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
2019-08-14
2099-12-31
江西省林业局
4
旧标准
--
施工许可
--
2099-12-31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所有权纠纷
(2020)赣0725民初404号
其他
原告:
C某某,J某某
被告:
Q某某
1478095
(2020)赣072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判项“一、邱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告C某某分得196384.8元、原告J某某分得145470.2元、被告L某某分得72735.1元、被告Q某某分得240025.8元、被告G某某福分得72735.1元”补正为“一、邱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告C某某分得219777.8元、原告J某某分得145470.2元、被告L某某分得72735.1元、被告Q某某分得240025.8元、被告G某某福分得727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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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2
所有权纠纷
(2020)赣0725民初404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J某某
被告:
L某某,Q某某,G某某
727351
一、Q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告C某某分得196384.8元、原告J某某分得145470.2元、被告L某某分得72735.1元、被告Q某某分得240025.8元、被告G某某分得72735.1元; 二、限第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上述第一判项分别向原告C某某、原告J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Q某某、被告G某某支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C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21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C某某、J某某负担1983元,被告L某某负担421元,被告Q某某负担1394元,被告G某某负担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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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赣0726民初14号
原告
原告: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
被告:
X某某
173732.5
一、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向被告X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3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82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420元。 二、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向被告X某某支付住院期间停工留薪工资2982元。 三、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向被告X某某支付住院医疗费15587元、门诊医疗费1735.5元及后续医疗费12000元。 四、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向被告X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441元及交通费407元。 五、驳回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173732.5元,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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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4
其他
(2017)赣0725民初75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H某某,H某某,D某某
被告: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
482000
一、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H某某、H某某、D某某四人合计76341.9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G某某、H某某、H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5元(原告申请缓交未预缴),由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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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6)赣07民终956号
被上诉人
-
2618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8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根据司法救助规定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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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6
其他
(2015)崇民一初字第35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1141000
一、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1846.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7282.0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69元(原告缓交),由原告承担9041.4元,由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承担4520.7元,由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承担15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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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共有纠纷
(2020)赣0725民初404号
其他
原告:
J某某,C某某
被告:
Q某某,L某某
崇义县人民法院
2020-05-07
2
劳动争议
(2019)赣0726民初14号
原告
原告: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
被告:
X某某
安远县人民法院
2019-03-01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7)赣0725民初75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G某某,H某某,D某某
被告: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
崇义县人民法院
2017-11-22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崇民一初字第354号
被告
原告:
(2015)崇民一初字第354号,Y某某
被告: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2015-11-10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崇民一初字第354号
被告
原告:
(2015)崇民一初字第354号,Y某某
被告: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崇义分局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2015-1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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