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丝雨
91410200592402643W
10000万元人民币
-
开封市汉兴路西段锦绣花园3号楼回龙庙四组营业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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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前七步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170000 元及收益资金 17000 元;二、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陈岗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117000 元及收益资金 11700 元;三、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后六营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117000 元及收益资金 11700 元;四、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袁庄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145000 元及收益资金 14500 元;五、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后七步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214000 元及收益资金 21400 元;六、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高旺屯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70000 元及收益资金 7000 元;七、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胡庄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440000 元及收益资金 44000 元;八、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枣林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150000 元及收益资金 15000 元;16九、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长智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70000 元及收益资金 7000 元;十、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长智三所楼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740000 元及收益资金 74000 元;十一、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东芦氏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1320000 元及收益资金 132000 元;十二、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匡营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748000 元及收益资金 74800 元;十三、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岳寨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 50000 元及收益资金 5000 元;十四、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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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3-04-19
〔2022〕豫0222民初4039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支付本金937550.9元,利息31789.7元,案件受理费6746.5元
--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3-02-02
〔2022〕豫0721民初2077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222执799号
2023-04-19
(2022)豫0222民初4039号
通许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222执805号
2023-04-19
(2022)豫0222民初4039号
通许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721执194号
2023-02-02
(2022)豫0721民初2077号
新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4000
(2024)豫0222执1389号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4-04-25
2
51000
(2024)豫0222执1377号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4-04-24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通环审表﹝2020﹞72号
新标准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许三用菊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业区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意见: 通环审表〔2020〕72号通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许三用菊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业区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润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通许三用菊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业区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市局网站公示期满。该项目位于开封市通许县长智镇袁庄村,投资12000万元,总占地面积10727.03平方米,建筑面积6384.86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烘干菊花230吨,纯净水10500吨,及菊花茶饮料5244.5吨。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营运期): 1.废气。污水处理站产生的NH3和H2S采取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同时污水处理站四周进行绿化后,各厂界NH3、H2S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2.废水。 项目CIP清洗、地面拖洗、生活污水经过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旱作物标准要求后,与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浓水一起用于附近菊花种植基地的灌溉,项目废水不外排。3.噪声。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各类泵、CIP清洗系统、灌装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采取措施并距离衰减后,项目各厂界噪声值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体废物。纯水制备工艺废过滤介质及污水站更换的废石英砂直接由更换厂家带走回收;菊花纯露提取罐残余菊花直接用于周边菊花种植基地或农田有机肥料;污泥定期清运,用于肥田;职工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定点堆放,及时清理,并定期运往垃圾中转站。项目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要求。(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通许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并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申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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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2099-12-31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
2
制作日期:2019-12-09;文书字轨:(汴经开税)许准字﹝2019﹞第(176840)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2-0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3
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2-0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豫0222民初4039号
被告
被告:
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
5495000
一、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前七步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170000元及收益资金17000元;二、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陈岗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117000元及收益资金11700元;三、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后六营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117000元及收益资金11700元;四、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袁庄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145000元及收益资金14500元;五、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后七步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214000元及收益资金21400元;六、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高旺屯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70000元及收益资金7000元;七、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胡庄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440000元及收益资金44000元;八、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枣林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150000元及收益资金15000元;九、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长智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70000元及收益资金7000元;十、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长智三所楼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740000元及收益资金74000元;十一、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东芦氏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1320000元及收益资金132000元;十二、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匡营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748000元及收益资金74800元;十三、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岳寨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50000元及收益资金5000元;十四、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前六营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80000元及收益资金8000元;十五、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80000元及收益资金8000元;十六、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陈小庄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48000元及收益资金4800元;十七、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润店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116000元及收益资金11600元;十八、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老王庄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193000元及收益资金19300元;十九、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闫庄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66000元及收益资金6600元;二十、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长智镇耿小庄村民委员会产业扶持资金66000元及收益资金6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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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豫0291民初1898号
被告
原告:
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
1800000
一、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1年12月23日至贷款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Y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97元,由被告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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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豫0721民初2077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新乡新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2-09-27
2
--
(2022)豫0291民初1898号
被告
原告:
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开封岳家湖千菊实业有限公司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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