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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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川民初字第718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X某某,淄博新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2000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T某某车辆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由法院过付);
二、被告淄博新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T某某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180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由法院过付);
三、被告X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280元,两项合计780元,由被告淄博新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