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桓台县鑫宇精细化工厂

注销企业 华东
齐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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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万元人民币
-
桓台县田庄工业城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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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鲁0281民初1109号
原告
-
100000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市桓台县鑫宇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同利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8-4-23-02);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同利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市桓台县鑫宇精细化工厂设备款1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市桓台县鑫宇精细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同利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自动装箱机予以返还,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同利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自行取回,运费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同利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同利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同利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同利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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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03民初3473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市桓台县鑫宇精细化工厂
被告:
淄博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0950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9元,减半收取1659.5元,由原告淄博市桓台县鑫宇精细化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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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03民终3298号
上诉人
-
10000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淄博市桓台县鑫宇精细化工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9.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淄博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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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市桓台县鑫宇精细化工厂,淄博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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