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民营企业
殷小龙
91130821MA07K2DX0U
496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承德六沟新兴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院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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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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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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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821执2075号
2023-07-18
(2021)冀0821民初2149号
承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64438
(2024)冀0821执275号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4-01-17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冀0821民初1686号
被告
原告:
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64元,减半收取计1178.32元,由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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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2
其他
(2020)冀0821民初836号
被告
原告:
承德县承辉家政服务部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承德县承辉家政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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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3
合同纠纷
(2020)冀0821民初837号
被告
原告:
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28000
准许原告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 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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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4
其他
(2020)冀0821财保34号
被申请人
-
13832462.94
一、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下板城镇胡杖子村、大杖子村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二、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承德县胡杖子村、大杖子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三、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详见查封清单(一)]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四、以上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9612462.94元为限。 五、将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二)]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422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机器设备由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损毁、转移、抵押、变卖等,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的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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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5
其他
(2020)冀0821财保30号
被申请人
-
109927573.63
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66927573.63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查封限额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应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冻结金额以43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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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6
其他
(2020)冀0821财保33号
被申请人
-
47772542.18
一、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下板城镇胡杖子村、大杖子村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二、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承德县胡杖子村、大杖子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三、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详见查封清单(一)]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四、以上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40572542.18元为限。 五、将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二)]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720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机器设备由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损毁、转移、抵押、变卖等,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的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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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7
其他
(2020)冀0821执保98号
被执行人
-
8900561.25
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8900561.25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查封限额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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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8
其他
(2020)冀0821执保93号
被申请人
-
109927573.63
一、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66927573.63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查封限额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二、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应收账款(应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冻结金额以43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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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9
其他
(2020)冀0821执保97号
被申请人
-
47772542.18
一、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下板城镇胡杖子村、大杖子村承德德鸣大数据产业园区项目一期工程A区3栋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承德县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二、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胡杖子村、大杖子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证号:承县国用(2016)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三、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详见查封清单(一)]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四、以上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40572542.18元为限。 五、将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二)]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720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机器设备由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损毁、转移、抵押、变卖等,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的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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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10
其他
(2020)冀0821执保94号
被申请人
-
58659970.06
一、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应收账款(应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冻结金额以48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41828092.17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机器设备由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损毁、转移、抵押、变卖等,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的价款; 三、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号:(2018)承县抵动XXX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12031877.89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机器设备由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损毁、转移、抵押、变卖等,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的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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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023)冀0821民初1517号
被告
原告:
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3-07-05
2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2-09-06
3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2-07-18
4
合同纠纷
(2021)冀0821民初3949号
其他
-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2-07-18
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冀08民终214号
被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0
6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2-01-24
7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2-01-18
8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1-07-16
9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承德县承辉家政服务部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0-05-21
10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0-0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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