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冯建兵
91320684742494070W
147万美元
-
海门市王浩镇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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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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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7年9月21日,无锡市环保局和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现场检查,被处罚人正在组织生产,发现被处罚人聚酯多元醇车间北侧有一根水管通向车间北侧雨水井。根据2017年9月25日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2017)环监(HZ)字第(044)号(水质)《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9月21日,被处罚人聚酯多元醇车间北侧雨水井内废水化学需氧量181毫克/升。2017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被处罚人主要生产设备有反应釜13台和锅炉2台。主要产品为异辛酸环烷酸钴络合物、环烷酸稀土催化剂、精制环烷酸和聚酯多元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有机废气和废水等,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碱液吸收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废水通过日处理50吨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到通吕运河。2017年9月21日,聚酯多元醇车间北侧雨水井内废水超标,原因是被处罚人工人平时打扫卫生、清洗拖把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洗手池下的方水槽排入雨水井,和车间地面冲洗水排入雨水井导致的。2017年10月23日,我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处罚人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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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立即停止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01-22
海环罚字〔2018〕第26号
2
2017年9月21日,无锡市环保局和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现场检查,被处罚人正在组织生产,聚酯多元醇车间的导热油炉在对反应釜进行保温,聚酯多元醇车间反应釜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不在运行,聚酯多元醇车间北侧5立方米反应釜上方的废弃收集罩已脱落,冷凝系统不在运行,导热油炉配套的烟气处理设施不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不在运行。2017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被处罚人主要产品为异辛酸环烷酸钴络合物、环烷酸稀土催化剂、精制环烷酸、聚酯多元醇,前三种产品的年产量各约500吨,聚酯多元醇年产量约6000吨。被处罚人主要生产设备为反应釜13台、锅炉2台。被处罚人聚酯多元醇车间主要用于生产聚酯多元醇,该车间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10立方的反应釜、1台5吨的反应釜和1台2吨的反应釜,每台反应釜上都有一台收集罩和一台冷凝器,废气吸收塔1台、水冷却塔1台、真空泵2台。聚酯多元醇车间在生产中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废气,废气收集后通过碱液吸收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2017年9月20日晚,被处罚人聚酯多元醇车间停止投料,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聚酯多元醇车间的导热油炉在对反,应釜进行保温,保温时导热油炉配套的烟气治理设施不在运行。2017年9月20日,聚酯多元醇车间北侧5立方米反应釜上方的废气收集罩由于废气收集罩分支塑料管上方用于固定的吊丝断裂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分支塑料管道法兰脱落,该集气罩脱落后没有使用该反应釜进行生产,并且现已修复。2017年10月23日,我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处罚人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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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01-22
海环罚字〔2018〕第27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苏1322执1117号
其他
-
--
--
2020-04-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3民终4250号
上诉人
-
1820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1元,由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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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322民初1582号
被告
原告:
沭阳同顺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173988
一、被告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同顺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3988元及利息(以1739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沭阳同顺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1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5411元,由原告沭阳同顺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9元,被告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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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322民初1582号之二
被告
原告:
沭阳同顺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07-0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3民辖终8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6-2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322民初1582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沭阳同顺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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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辽0191民初3160号
被告
原告:
沈阳张明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14034.23
一、被告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张明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995.11元; 二、被告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张明化工有限公司逾期给付货款的利息4039.12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19日,利息为3979.94元;2018年9月20日至判决之日,利息为59.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被告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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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411民初1512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德赛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04-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322民初1582号
被告
原告:
沭阳同顺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门力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19-07-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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