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林玲
91440101724315454T
105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6号2102房
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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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65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3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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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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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86
新标准
--
PDA法典(信息)查询系统,,,,,,,
--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
06202108101448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监事备案,经理备案,章程备案
2000-08-08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1201607210035
新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粤01民终23495号
被上诉人
-
416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45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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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07号
被告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张磊
900746
一、被告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546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4年6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200元; 三、被告Z某某在500000元的限额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被告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60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7600元;财产保全费2540元,由被告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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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7)粤01民终23495号
被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03
2
合同纠纷
(2017)粤0106民初8790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7-07-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4607号
被告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5-01-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4607号
被告
原告: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盛富和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4-1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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