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通县地税 许不予受 〔2016〕 10007 号 | --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 | -- |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0)内2201民初5538号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444708 | 一、被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44708.00元,并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至欠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7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28.00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的账户(账号:×××)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负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2-24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内2201民初370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49.0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8 |
3 | 其他 | (2018)吉0881执804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2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吉0291执308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10-2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吉0291执309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10-24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吉02民申77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7-07-10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吉02民申7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7-07-1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吉0291民初75号 | 被告 | 原告: 沈阳庆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377700 | 被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庆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77700元.
案件受理费6965元,诉前保全费2408.50元,诉中保全费2408.5元,合计11782元,由被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7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吉0291民初74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物华商城环溢物资经销部 被告: 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52000 | 被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物华商城环溢物资经销部货款25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80元,诉前保全费1780元,诉中保全费1780元,合计8640元,由被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