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孙浩风
91610116691147633T
100万元人民币
-
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郭北村1组
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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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公司登记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瓷砖建筑幕墙、抹灰、砌筑、油漆、钢筋、混凝、木工、水暖电、瓦工的作业分包 。(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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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7
2099-12-3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C1064061010148
旧标准
--
钢筋作业劳务分包一级,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一级,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
--
2023-08-28
西安市
3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4-05-28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瓷砖建筑幕墙、抹灰、砌筑、油漆、钢筋、混凝、木工、水暖电、瓦工的作业分包。 (上述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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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2099-12-31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省市监一般经营项目变更2014-05-28
新标准
省市监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瓷砖建筑幕墙、抹灰、砌筑、油漆、钢筋、混凝、木工、水暖电、瓦工的作业分包。 (上述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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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2099-12-31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西长国税许准〔2016〕10059号
新标准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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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6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7-06-23
新标准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现联络人员姓名:曹娟,现联络人员固定电话:,现联络人员移动电话:18109209718,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孙浩风,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15934846693,现办税人姓名:,现办税人固定电话:,现办税人移动电话:,现生产经营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郭北村1组,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长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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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2099-12-31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7-06-23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瓷砖建筑幕墙、抹灰、砌筑、油漆、钢筋、混凝、木工、水暖电、瓦工的作业分包 。(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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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2099-12-31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陕0112执302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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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0)陕02民终20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上诉人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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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3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陕0204民初26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对被告Z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2020-01-14
4
合同纠纷
(2019)陕0112民初15391号
原告
原告:
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鑫源锦绣置业有限公司
1500000
一、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承包临时协议》、《劳务承包临时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陕西鑫源锦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原告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1500元,被告承担2614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判决给付之日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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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5
其他
(2019)陕02民终462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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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陕0204民初973号
被告
原告:
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
--
将(2019)陕0204民初973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11-17
7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陕0204民初973号
被告
原告:
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质证称
530000
被告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工程款240000元,并支付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0元,由原告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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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
8
其他
(2019)陕0204民初1515号
原告
原告:
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56400
一、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428200元; 二、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欠付劳务费利息,以428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15元减半收取19308元,由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08元直接支付陕西鸿祥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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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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