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原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已吊销 詹天佑奖华北
王志义
5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代县京源街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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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晋09民终870号
被告
-
2255000
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9)晋098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30元,减半收取1516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0元,减半收取12420元由山西交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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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2
合同纠纷
(2019)晋0981民初98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
被告:
山西新原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交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山西交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254878.44
一、被告山西交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大营高速服务区东区、西区加油站双层罐改造费用2254878.44元。 二、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原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原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1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履行顺延,补足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因施工导致停业的期限,大营服务区东区租赁期限至2020年7月30日、大营服务区西区租赁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 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对被告山西新原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交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30元,由被告山西交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839元,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负担5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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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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