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向阳
91330727669154730M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磐新路28号(尖山镇)
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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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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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8-03-20
〔2018〕浙0727执432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02-06
〔2017〕浙0783执128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11-20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浙0783执1280号
2017-02-06
(2016)浙0783民初4304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783执恢1488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6-10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浙0727执718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浙0727执7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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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浙0727执718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浙0727执7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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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4
合同纠纷
(2017)浙0727民初110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梦展,王向阳,张守平,Z某某,赵小芳,W某某,王国瑜,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
27930638.8
一、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0万元及利息10130638.8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1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54元,由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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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浙07民申86号
被告
-
--
驳回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08-14
6
合同纠纷
(2017)浙0727民初027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磐安县高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王国瑜,W某某,W某某,W某某
5804887.4
一、被告磐安县高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90万元及利息904887.4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1月2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34元,由被告磐安县高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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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浙07民终1422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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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8
合同纠纷
(2017)浙0727民初0270号
被告
原告: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梦展,王向阳,张守平,Z某某,赵小芳,W某某,王国瑜,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7-02-21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浙0783民初43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
25659333
一、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L某某借款25659333元,并支付利息(自每笔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88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979元;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909元,被告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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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10
合同纠纷
(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66-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九都建设有限公司
1635111
准许原告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1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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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27民初110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7-09-2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27民初272号
被告
原告: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磐安县高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7-06-26
3
股权转让纠纷
(2016)浙0784民初0126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W某某,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11-2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浙0783民初043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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