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孙家财
91370304737201202W
16000万元人民币
-
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庄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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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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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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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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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其他
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罚款
22000
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2-04-22
(鲁淄博)应急罚〔2022〕21号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对其进行罚款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2020-05-11
博环罚字〔2020〕13号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04财保607号
被申请人
-
140404.15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404.15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2.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博山金博减速机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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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2
--
(2023)鲁0304民初1453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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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3
--
(2023)鲁0304民初145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金琨西立锆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浙江金琨西立锆珠有限公司撤诉
2023-05-31
4
--
(2023)鲁0304民初145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金琨西立锆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浙江金琨西立锆珠有限公司撤诉。
2023-05-30
5
--
(2023)鲁0304民初1453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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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6
--
(2023)鲁0304财保447号
被申请人
-
11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金琨西立锆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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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7
--
(2023)鲁0303财保989号
被申请人
-
60834.4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6083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8元,由申请人哈尔滨轴承集团济南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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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8
其他
(2021)苏0282财保872号
被申请人
-
155000
冻结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宜兴市灵谷塑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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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执1332号
申请人
-
2279524.42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玖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名下存款2279524.42元(本金2240217.0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4505.41元,执行费24802.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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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419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玖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红
2240217.01
一、被告广州玖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240217.01元;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广州玖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2.00元,由原告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853.00元,由被告广州玖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236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由被告广州玖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4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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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4-06-28
2
公示催告
--
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4-04-12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英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1-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218号
被告
原告:
南通三圣石墨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7-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218号
被告
原告:
南通三圣石墨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金虹钛白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2-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