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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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4-01-09 |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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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苏05民终5020号 | 被上诉人 | - | 207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上诉人苏州腾龙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24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苏0509民初500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苏州腾龙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众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51212.38 | 一、被告苏州腾龙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损失41212.38元;
二、被告苏州众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于被告苏州腾龙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不能部分在扣除垫付款10000元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408元,被告苏州腾龙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原告M某某。原告M某某已预交的部分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更多 | 2019-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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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苏0509民初1917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苏州腾龙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众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苏0509民初1917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苏州腾龙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众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苏05民终5020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7 | |
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苏0509民初500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苏州腾龙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众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
5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苏0509民初500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苏州腾龙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众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2-18 |